【项目名称】海淀区交大东路15号院1号楼12层1207房地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6BJ1002920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12-08 至 2017-01-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淀区交大东路15号院1号楼12层1207 | ||
房产证号 | 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0063945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3.83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285.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时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100%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未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限付清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按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负责该标的资产的质量、新旧程度、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健全等,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标的资产并须提前电话预约,预展地点为标的资产所在地:海淀区交大东路15号院1号楼12层1207号,预展联系人:黄科骅,联系电话:68052473。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证载权利人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转让方所属四级子公司。2005年10月24日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标的资产划转给转让方下属二级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将标的资产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划转给转让方,并签署了《土地房屋资产划转协议》(协议在北交所备查),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归转让方所有,并配合后续过户手续。 3、因本标的资产受相关限购政策影响,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了解资产过户手续,正确判定自身是否符合购买资格。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4、标的资产于1995年建成投入使用,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地上建筑16层,标的资产所在层为12层,层高为2.8米,室内(净高)约2.6米,朝向为东南,无装修,电梯2部。 5、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6、本项目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在全部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文件的交接,自交接日起,标的资产的维管责任由受让方承担。③同意在全部款项付清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④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自行勘察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未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限购政策、故意或过失未能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等,视为受让方违约,同意转让方解除交易合同,并应向转让方支付本合同转让10%的违约金,并同意转让方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⑤同意本次标的资产成交后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各自按北交所规定承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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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华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172682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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