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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粮格尔木直属库所持有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BJ1001849-2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6-10-10 至 2016-11-14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格尔木市南海路11号 
房产证号 格房权证格尔木市字第20139613号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号牌号码 详见评估报告  型号 详见评估报告 
购置日期   数 量  
登记日期   使用年限  
颜 色   行驶公里数(万)  
所在地  





交纳金额 2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时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5)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6)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或相关要约的。 
处置方法 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规记录;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共50项,总建筑物面积26,122.61 平方米,截止2015年8月31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10项,建筑物面积727.29平方米。 2、本次转让的机动车中,车牌号为青H56770的五菱LZW1010PLNEIL客货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 3、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为中央储备粮格尔木直属库所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经征询政府有关部门复函如下:转让方所使用土地为国有无偿划拨土地,转让方仅有使用权,无处置权。且该土地只能用于国家粮食应急储备,转让方在资产处置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改变该土地使用性质。 4、标的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5、以上内容提示意向受让方知悉。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申请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2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 4、本次交易标的过户时所涉及的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如无国家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央储备粮格尔木直属库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10103517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 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规记录; 2、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