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房地产业
【项目名称】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部分资产(大连五矿大厦)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5SH1000637-3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辽宁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6-04-25 至 2016-05-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大连五矿大厦
  不动产
  地理位置 辽宁
  权证编号 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4400441号
  目前用途 写字楼
  土地面积 495.08 平方米
  建筑面积 3547.76 平方米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无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是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已通知但无法确定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期内
  展示地点 大连
  联系人信息 傅立伟 010-68495057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9-10
  评估基准日 2014-11-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1424.780000万元   3840.78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一、资产租赁、占有、使用情况
五矿置业有限公司以年租金38万元的包干价格整体出租于大连信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截止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转让方与承租方未续签租约,但仍按照前《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租赁行为。
资产转让时,前述承租户由转让方公司负责腾退。2016年4月30日前,该房产可交割。
二、资产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承担
1资产目前不欠缴相关税、费。转让前因房屋占有和使用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能源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
2资产转让过户的相关税费承担:按政府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3土地出让金的承担: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及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可以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则补办过程中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及大连市国土房屋局等政府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收取的政府规费、税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三、相关瑕疵声明
1房屋属于独栋公建性质,但目前仅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买受人在购买前必须自行到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咨询过户是否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出卖人不承担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义务。
2房屋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等工程资料。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第六条:截至估值基准日,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拥警街7-5号大连五矿大厦已整体出租,实际用途为商务办公。租赁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约定年租金为380000元(五矿方以大包干形式租给大连信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税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缴纳,并在当地扣除)。
第七条:本次评估值为房地合一价格,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产实际用途为商业出租,但所占用土地为军产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该房产所占用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评估按实际商业出让地评估房产后扣减土地出让金作为最终评估结果,由于无土地使用权证,计算土地出让金时土地面积按照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面积495.08平方米进行计算,若未来办证过程中土地面积及出让金与本次评估有差异以办证时的实际数据为准。
第八条:假设房产能够顺利过户,本次评估未考虑未来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50万元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和维修基金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权属变更过程中如涉及到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6.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7.本标的权属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相关规定要求完成交接、过户手续。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850.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五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王丹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2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 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