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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名 称 |
详见《资产清单》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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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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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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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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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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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说明 |
专题会议纪要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炼化装置处置的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自由报价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15: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交易保证金。 2. 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资产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赴转让方处,与转让方同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账户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转让价款以及支付交易服务费。 5.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场地平整工作。自行负担所产生的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受让方需缴纳相当于成交金额5%的服务费。7、意向受让方需书面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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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资产持有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总厂。2、本次处置的资产中意向受让方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方面规定;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装置项目中拆除放需符合企业和国家相关资质要求。3、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及清单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移交的现场实际数量和质量为准。受让方需到标的现场自行勘验,转让方不对该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问题做出保证。4、标的资产不包括含建(构)筑物,设备拆除时需对建(构)筑物进行适当保护。5、受让方需接受转让方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6、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不包括现场拆卸、搬运、清洗、废弃物掩埋、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标的资产移交后,由资产持有方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8、本项目于2017年6月29日在北交所首次披露转让信息。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50.00 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7-08-21 15:00:00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转让底价应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按时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及时付清成交价款的。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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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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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材料 |
附件: |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