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新疆 > 电力工业
【项目名称】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9.69%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2SH1006326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新疆   所属行业:   电力工业
  挂牌日期:   2012-08-23 至 2012-09-2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玛纳斯县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华铭岩
  成立时间 2009-03-1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8733.955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68645277-2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和限制经营的除外);电力高新技术开发;发电设备检修;电力技术服务;电力技术咨询,粉煤灰,脱硫石膏加工及销售。
  职工人数 1801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31%
  2
  新疆电力公司   39.69%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8849.330000万元   4259.370000万元   3597.1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0107.380000万元   18581.300000万元   101526.08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4419.140000万元   7740.690000万元   6429.6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2981.490000万元   9265.870000万元   103715.62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6-30   35238.550000万元   550.360000万元   752.47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21571.650000万元   19293.100000万元   102278.55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2-02-21
  评估基准日 2011-09-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
  律师事务所 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91543.680000万元   95320.490000万元  
  固定资产
33903.100000万元   37057.710000万元  
  资产总计
127461.390000万元   133374.030000万元  
  流动负债
22110.810000万元   22110.810000万元  
  负债总计
22524.810000万元   22110.810000万元  
  净资产
104936.580000万元   111263.22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4160.372018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其他信息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4160.38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具体为: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公司员工队伍的稳定,意向受让方需认可标的公司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248.11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A、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B、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有1个股东,其中,老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6.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为应为境内有效存续的发电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截止2011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式举牌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248.114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新疆电力公司
  注册地(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123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39.6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9.6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新疆电力公司
  • 企业规模:1801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为应为境内有效存续的发电企业 (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截止2011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 民币3亿元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规经营 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隐名委 托方式举牌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