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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新疆协力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25.93%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1BJ1004794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新疆/乌鲁木齐   所属行业:   贸易业
  挂牌日期:   2011-12-29 至 2012-01-19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新疆协力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4号海韵小区6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凡 
成立时间2001-04-13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70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贸易业 
组织机构代码72696292-X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包装原辅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皮棉的销售;装饰装潢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职工人数5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郭京文33.33%
2南京泉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9.63%
3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25.93%
4中国包装进出口新疆公司11.11%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695.44 4.54 4.54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793.7 569.9 223.8 
审计机构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11-11-30 35.22 -15.25 -15.25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 9.34 35.92 -26.58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11-12-22 
评估基准日2011-04-30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149.12 149.11 
负债总计(万元)165.7 165.7 
净 资 产(万元)-16.58 -16.59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4.3(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乌鲁木齐海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无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幸福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宗坚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6470.7 
经济类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10000074-5 
经营规模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25.9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5.9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922544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万元)0.1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0.03万元  
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高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225885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 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