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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新疆新天锅工贸有限公司9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7940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新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5-06-01 至 2015-06-2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新疆新天锅工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乌市南郊乌拉泊
  法定代表人 王新琪
  成立时间 2001-01-05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72236069-X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物业管理;供暖;畜牧业养殖(种畜禽除外),农业种植,机械加工,农业土地开发与综合利用,通讯设备及器材(专项除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专项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化工产品(化学危险物品除外)、农副土特产品(专项除外)、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水暖器材、机械设备及配件、橡胶制品、汽车配件销售。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2
  新疆天山锅炉辅机厂   1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03939.340000万元   -39499.170000万元   -39795.2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14662.990000万元   3380154.790000万元   -2565491.800000万元
  审计机构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03-31   47153.000000万元   56272.180000万元   56272.18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744577.160000万元   3366341.140000万元   -2621763.98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1-14
  评估基准日 2014-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新疆嘉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5.590000万元   5.710000万元  
  固定资产
78.700000万元   313.0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84.290000万元   318.740000万元  
  流动负债
121.690000万元   121.690000万元  
  负债总计
121.690000万元   121.690000万元  
  净资产
-37.400000万元   197.05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77.345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4审计数据出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
3、其他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77.345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3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用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3.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9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9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顾玲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8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