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升大厦五层1-5号办公房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6BJ100202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宁夏/银川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09-23 至 2016-10-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兴庆区清和北街东升大厦五层1-5号办公房 | ||
房产证号 | 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33012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94.34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土 地 |
坐落位置 | 兴庆区清和北街东升大厦五层1-5号办公房 | ||
土地证号 | 银国用(2007)第31327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3.48 | |
用 途 | 商业用地 | 类 型 | 出让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8.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止(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北京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给甲方: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应价低于挂牌价、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④在转让方必要的配合下,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或未履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兴庆区清和北街东升大厦五层的1-5号房间,该大厦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周边公园、学校、医院、银行、超市、便利店等公共设施较齐备,交通极为便利,标的房产东临清和北街,距市级商业中心直线距离约800米距银川火车站直线距离约11公里,距银川客运总站直线距离约500米。所处的兴庆区是首府银川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金融和商贸中心,是宁夏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城市形象集中体现的区域,堪称“宁夏第一区”。 2、目前标的涉及的房产现已对外出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6月21日,取自《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估价时点。 4、目前租户已对所租房产进行重新改造,房产门牌号与房产证的坐落位置无法对应。具体坐落位置还请咨询转让方接待人员。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宁夏英力特河滨冶金有限公司股东会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需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8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勘察,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接收该标的; 5、转让方对标的过户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标的能否办理权属变更不承担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的同时须书面承诺自行判断,并自行承担受让后标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的风险,不得以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 8、意向受让方查看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9、办理本项目房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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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宁夏英力特河滨冶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龙华星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马旭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80153697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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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