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青海西部稀贵金属有限公司1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0BJ100393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青海/西宁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0-10-26 至 2011-02-2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海西部稀贵金属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青海省-西宁市(西宁市湟中县甘河滩工业区) | |||||
法定代表人 | 骆水根 | |||||
成立时间 | 2006-08-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42253-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稀贵金属资源及附产品开发(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除外,涉及资质证和许可证经营的除外)。 | |||||
职工人数 | 2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青海宏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85% | ||||
2 |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 1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149.12 | 1811.77 | 1281.8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5310.67 | 54540.37 | 30770.3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0-06-30 | 6247.63 | 936.33 | 244.4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9723.21 | 50141.25 | 29581.9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10-18 | |||||
评估基准日 | 2009-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85310.67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54540.4 | - | ||||
净 资 产(万元) | 30770.27 | 51448.7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717.3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的长期借款中,5000万元由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5500万元由标的企业各股东按股份比例提供担保(其中转让方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提供3825万元的担保); 2、其他事项详见标的企业审计、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53-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000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意向受让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需向北交所指定账户首付60%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剩余40%交易价款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受让方应对分期付款事项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转让方条件与要求的担保。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在债权银行不同意最终受让方承接或不同意解除转让方的担保时,最终受让方应就前述担保向转让方提供符合转让方条件与要求的反担保。 3、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60%的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的账户,并同意转让方在领取交易凭证后提前划转交易价款至转让方账户。 4、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与支付能力,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须提供2010年9月份财务报表)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市中海源产权交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顾世博 | 联系电话 | 13811590759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曹译丹 | 联系电话 | 010-66295781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陆艺 | 联系电话 | 010-66575636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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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市中海源产权交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顾世博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1159075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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