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整体产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027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贵州/贵阳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08-09 至 2012-09-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段10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庭 | |||||
成立时间 | 1996-05-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111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1440159-8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具体项目以资质证为准)。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工程机械厂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27.53 | -565.07 | -591.4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198.19 | 6842.37 | -644.18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6-30 | 670.67 | 0.15 | 0.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618.3 | 5262.39 | -644.0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4-13 | |||||
评估基准日 | 2011-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6198.19 | 7725.56 | ||||
负债总计(万元) | 6842.37 | 6690.58 | ||||
净 资 产(万元) | -644.18 | 1034.9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34.9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2.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期间,转让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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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工程机械厂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贵州省[520000]贵阳市[520100]南明区[520102]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曹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阿霞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2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1440013-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03-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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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50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第一期,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70%(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并按照剩余交易价款向北交所提供有效担保;第二期,受让方应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20%支付给转让方;第三期,受让方应在完成标的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后,启动公司迁移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一年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10%支付给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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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需按照挂牌金额的5%支付交易保证金。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上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产权转让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转让方在此做出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交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违约的次日,向北交所提出终结交易申请。 5、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同意在受让后标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建”、“中国建筑”等字号及“中建”、“中国建筑”有关的标识,并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4个自然月内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名称变更。 (2)同意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本次转让的交易价款:第一期,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70%(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并按照剩余交易价款向北交所提供有效担保;第二期,受让方应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20%支付给转让方;第三期,受让方应在完成标的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后,启动公司迁移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一年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10%支付给转让方。(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将全部交易价款的70%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必须自行了解《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等对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政策要求,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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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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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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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工程机械厂
- 企业规模:1050
- 负责部门: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郑文君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0081372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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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 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