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标的房产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受让方承担(即成交价格为转让方的净收益)。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后新的《房地产权证》标示的实际面积为准,若新的《房地产权证》标示的实际面积与原权属证明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转让所确认的成交价格,即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5.交易标的房产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在受让方将成交价款全部划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监管账户后,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易标的过户手续,并于交易标的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了新的《房地产权证》的次工作日办理标的房产交接手续(此为交易标的交接日)。标的房产的所有水、电、管理费用的承担以交易标的交接日为界。 6.交易标的部分带租转让,租赁期最长至2010年12月31日。转让方已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信泰仓储服务部租赁经营及管理标的房产,即已租赁部分房产的出租方为广州市荔湾区信泰仓储服务部。受让方若非承租人,则应在交易标的交接日与广州市荔湾区信泰仓储服务部及原承租人签订变更《租仓协议》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受让方承接《租仓协议》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交易标的交接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交接日后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并由受让方向原承租方收取。受让方若为承租人,则原《租仓协议》于房屋租赁押金等费用结清之日起予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