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揭示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6、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如: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主要存在的瑕疵:产权证上土地性质为“综合及办公”,但该土地被政府部门列为公共绿地已上报国土资源部,规划调整问题无法解决,法院执行也无果;该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无法妥善解决。同时,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9、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0、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1、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14、待转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
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合同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债权转让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15、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风险揭示,除债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二、免责条款
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合同》。
三、档案移交
仅移交与债权相关的贷款合同、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
四、产权移交
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五、保密条款
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债权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六、售后赎回
应明确约定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如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转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关于对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详细情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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