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43.14%的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14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四川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5-10-30 至 2015-11-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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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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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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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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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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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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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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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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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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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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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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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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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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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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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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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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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应付股利共计318.89万元不随此次股权转让而转移,转让方仍享有该权利。股权交割后,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偿还所欠转让方历史分红款共计318.89万元,若华西铝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需无条件地承继上述对转让方的债务,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华西铝业于2013年8月2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110062013000784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华西铝业以其名下编号为:新房权证监证字第0107807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0107808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0107809号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总计17245.68平方米)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人民币叁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期限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 2,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110062013000783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编号为:新都国用(2004)第02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总计134380.43平方米)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人名币壹仟陆佰五拾万元整,抵押期限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 3,华西铝业将部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详情如下: (1)华西铝业将约1000平米土地出租给成都市新都区川龙物资有限公司经营包装箱生产,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其地上建筑物为承租方所建。 (2)华西铝业将约42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成都纳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用途为物流仓储及洗车(包括修车)使用,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 (3)华西铝业将约3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张碧玲经营饭馆、茶座、洗车房,双方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其地上建筑物为承租方所建; 此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本次评估中,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实收资本为60436.29万元,报表实收资本为58823.27万元,差异1613.02万元,差异原因为2006年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清产核资后,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所属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国资清办[2007]1257号),同意华西铝业公司的部分清产核资净损失核减实收资本1613.02万元,华西铝业公司根据上述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进行了账务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为58823.27万元。由于股东会未能通过相关议案,因此无法变更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造成报表与营业执照的差异。此次评估按58823.27万元确认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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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分期付款要求:1)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或说明,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应付股利共计318.89万元不随此次股权转让而转移,转让方仍享有该权利。股权交割后,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偿还所欠转让方历史分红款共计318.89万元,若华西铝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需无条件地承继上述对转让方的债务,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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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44.189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竞价,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有特殊情况,经转让方同意,支付时间可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另行约定;意向受让方应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规定书面确认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行权意见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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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有色金属加工行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844.189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3.1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3.14%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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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叶可可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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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有色金属加工行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境内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具有良好 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