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铁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65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3-08-08 至 2013-08-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铁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9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郑建中 | |||||
成立时间 | 2012-03-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24032-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工程管理服务。(以上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需取得资质的项目凭资质证经营)。 | |||||
职工人数 | 9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80% | ||||
2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257.07 | -3222.04 | -2519.1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5932.17 | 258451.31 | 17480.87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7-31 | 13873.01 | 2271.32 | 1661.4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96573.96 | 377431.62 | 19142.3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7-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75932.17 | 281009.78 | ||||
负债总计(万元) | 258451.31 | 260948.65 | ||||
净 资 产(万元) | 17480.87 | 20061.1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055.017(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丰台区[110106]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 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进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12999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00-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016548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四川省[510000]成都市[510100]金牛区[510106]成都市通锦路1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唐志成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64382.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2160289-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016548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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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124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00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产生二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认可以下内容: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并书面承诺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如成为受让方后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标的公司追加投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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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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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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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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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95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股份公司
- 联系人:王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0128097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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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或合伙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