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2%股权(283.14万股)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16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10-29 至 2012-11-2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
成立时间 | 2000-07-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1311.37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0181132-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 |||||
职工人数 | 2608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2.58% | ||||
2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 13.87% | ||||
3 |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 12.99% | ||||
4 |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8.67% | ||||
5 |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49% | ||||
6 | 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 | 5.54% | ||||
7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 3.54% | ||||
8 | 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公司 | 3.54% | ||||
9 | 浙江北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47% | ||||
10 | 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8%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6709.95 | 75439.51 | 61025.8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39750.08 | 1027699.35 | 612050.73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6-30 | 77912.45 | 38020.3 | 28167.0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523911.58 | 905434.34 | 618477.2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润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10-19 | |||||
评估基准日 | 2011-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31.6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评估报告书中评估范围为华润锦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83.14万股股权。 2、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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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四川省[510000]遂宁市[510900]市辖区[510901]四川省遂宁市城区遂州中路30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向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966.5718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纺织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0898914-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5538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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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27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交纳382.5万元交易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投资证券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 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⑤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 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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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且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法人。 4、本项目不接受的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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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82.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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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608 人
- 负责部门: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牛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137330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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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 且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 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 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 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证券公 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 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 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 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法人。 4、本项目不接受的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