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95%股权及872.2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00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4-02-26 至 2014-03-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川浙合作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孙盛岩 | |||||
成立时间 | 2003-01-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40154-8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销售:金属、塑料包装容器、模具等。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 95% | ||||
2 | 王华良 | 2.5% | ||||
3 | 王国栋 | 2.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20.36 | -211.61 | -200.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853.34 | 2099.55 | 753.79 | ||||
审计机构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11-30 | 171.61 | -289.85 | -262.4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636.94 | 2150.33 | 486.6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2-30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069.03 | 1583.91 | ||||
负债总计(万元) | 1301.53 | 1301.53 | ||||
净 资 产(万元) | -232.5 | 282.3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40.46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纵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95%股权及872.2万元债权项目,挂牌金额为1154.58万元。其中股权对应评估值为268.261万元,挂牌金额为282.38万元;债权挂牌金额为872.2万元。 2、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之一(塑盖车间)建筑面积为1300平方米,为2009年12月建成的钢结构厂房。滚印车间、清洗车间及烘房为新厂房(塑盖车间)的室内建筑物,均为钢结构,建成于2010年12月。由于该厂房的实际建造与期初规划设计不符,所以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013年5月8日,腾翔包装公司与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委托贷款字01号),其中委托人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受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借款人为腾翔包装公司。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年利率6%,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23日。为确保腾翔包装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的债务,腾翔包装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签定了《抵押合同》(编号:2013年新津抵字001号),抵押物: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029306号房屋建筑物、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029307号房屋建筑物、新津国用(2007)字第0112264号土地使用权。 4、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5、转让方承诺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之前的全部债务情况均已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记载和披露,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外未披露的债务。 6、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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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山东省[370000]烟台市[370600]市辖区[370601]烟台高新区金马山路西首南侧 | |||||
法定代表人 | 邵宗杰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25.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6501152-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2544 | |||||
批准单位名称 | 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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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154.5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46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①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②同意由受让方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并协调、妥善解决标的资产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后续问题,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③同意本次标的交易由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交易过户的相关税费,未有规定而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④同意自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偿还原有的债务。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知晓并同意按转让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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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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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4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6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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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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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股份公司
- 联系人:李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70120282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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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支 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 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