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00万股(占总股本的8.67%)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64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四川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01-04 至 2013-01-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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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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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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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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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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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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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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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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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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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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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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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人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以下交易条件条款中所涉及的“通过资格确认”系指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出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经上述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参与本次股权交易;但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3、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项目申请信息发布期间,标的企业财务资产状况没有发生需要说明的变化。 4、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合同需经银监会审批。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事先咨询,以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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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据评估报告载:经评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拟转让的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00万股法人股股份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394万元(折合每股评估值1.74元)。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5394.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受让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1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立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3)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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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求,自行判断此次转让行为是否能够获取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承担相应风险。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618.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田林路1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6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67%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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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394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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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 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 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商业银 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 求,自行判断此次转让行为是否能够获取监管机构的批 准,并承担相应风险。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 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 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