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水江电站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设备资产) |
不动产 |
名称 |
水江电站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
地理位置 |
重庆 |
权属性质 |
出让 |
权证编号 |
南川市国用2003字第3589号 |
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 |
目前用途 |
工业用地 |
土地面积 |
65540.5 平方米 |
权证面积 |
65540.5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终止日期为2051年9月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委估土地使用权位于南川区水江镇大地村五社,土地使用面积 65,540.50平方米,是一处不规则多边形的独立院落,院四边有石砌围墙。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川市国用2003字第3589号】,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1年9月。委估宗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委估房屋建筑物中与火力发电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及建成年代久远的宿舍用房等危房建筑物,本次评估按报废拆除处理;后大门门岗房及取水泵房及围墙为可保留继续使用资产,均于2004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大门门岗房及取水泵房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合计92.1平方米;围墙为石砌结构,总长度约为1185.8米,目前房屋建筑物均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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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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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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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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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电网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6-12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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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540000万元 |
1795.3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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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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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共包含三个部分:(1)水江电站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998.60万元;(2)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157.58万元;(3)报废资产,评估价值为639.19万元。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报废资产无需评估备案,此次报废资产的价值以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53号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依据挂牌转让。
2、具体详见评估报告等资料。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委估土地使用权原为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涪陵电力的子公司)厂区土地,根据2012年3月16日,南川区经信委《关于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纳入“十二五”关停计划的报告》(南川经信委[2012]47号)向重庆市经信委报告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1×30MW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2012年11月18日,南川区经信委《关于拆除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的紧急通知》(南川经信委发[2012]233号),要求务必于2012年11月21日前启动对落后产能生产线拆除工作。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底开始拆除部分生产设施设备。2013年9月涪陵电力吸收合并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2013年12月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注销。目前委估土地使用权登记使用权人仍为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尚未过户到涪陵电力名下,涪陵电力出具说明,承诺该部分资产为其所有。
2、委估房屋建筑物中与火力发电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及建成年代久远的宿舍用房等危房建筑物,本次评估按报废拆除处理;后大门门岗房及取水泵房未办理房产证,取水泵房所占土地为水江电站自行征用的土地,无征地批准手续,只支付了老百姓的征地费用,其他相关价款均未支付,本次评估涪陵电力出具说明,承诺后大门门岗房及取水泵房为其所有。
3、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及涪陵电力工作人员介绍,原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于建厂时从当地村民及村委会手中租赁一宗土地、征用了9宗土地,用作电厂辅助设施用地,只支付村民及村委会补偿款,该部分补偿款记账管理费用未资本化。由于该部分土地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等合法手续,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未能办理土地证。本次评估对该部门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详细情况见下表。该部分资产由于无土地证及资产取得的批复手续,涪陵电力无法正常买卖,可以考虑出租使用,具体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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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3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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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38.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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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7号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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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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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