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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交所 > 海南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海南盛之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部分资产(机器设备和备品备件)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100-2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海南   所属行业:   机械工业
  挂牌日期:   2016-05-11 至 2016-06-1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华夏道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海南盛之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部分资产(机器设备和备品备件),用于年产24万吨瓶级聚酯切片生产装置,具体包括各类反应釜、热媒炉、切粒机、过滤器、空压机、化工用配件、罐车及办公用车等。
  设备资产
  设备机械
  名称 机器设备和备品备件
  所在地 中国[156] 海南省[460000] 海口市[460100] 秀英区[460105]
  主要功能用途 用于年产24万吨瓶级聚酯切片生产装置,具体包括各类反应釜、热媒炉、切粒机、过滤器、空压机、化工用配件、罐车及办公用车等。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海口市港澳工业区兴业路21号
  联系人信息 陈铨 0898-68665033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0-29
  评估基准日 2015-06-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15814.640000万元   5598.22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本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范围内所有设备均由资产受让方负责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00万元(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6∶00)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联交所按规定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②竞买人对出让人和组织人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本项目竞价程序公正性的;③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或提交无效竞买文件的;④递交竞买文件后放弃参与网络竞价的(以在网络竞价结束前未登录网络竞价交易系统为准);⑤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以后,竞买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竞买文件的;⑥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⑦当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安全技术拆除协议》,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须在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双方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后,受让方才能进场组织施工。受让方须在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后次日起90天内完成转让资产的拆解、搬运、清理。
5.如竞价成交,则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6.为确保拆除的顺利进行,受让方需在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前交纳50万元的安全拆除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
7.标的资产的场地清理标准(净地交付条件)包括:各类反应釜、热媒炉、切粒机、过滤器、空压机、化工用配件、罐车及办公用车等机器设备和备品备件的迁改或拆除。标的资产拆解清运的工期为双方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后次日起90天。如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1天,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5天及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的资产,并且不退还转让价款和安全拆除保证金;若转让方因自行处置未搬运的资产产生的费用超过50万元的,则有权另行向受让方追偿。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土地平整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受让方提供的《安全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拆迁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拆除施工方案》,报转让方备案,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对安全施工的各种规定。受让方不得以《安全拆除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审查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或分担在拆除施工方案中的任何责任和风险。
9.自转受双方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爆破、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100.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海南盛之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注册地(住所) 海口市港澳工业区兴业路21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海南盛之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