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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交所 > 海南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华宇大厦1501室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5SH1000117-2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海南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5-05-08 至 2015-06-0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法人等其他组织适用)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华宇大厦1501室
  不动产
  名称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华宇大厦1501室
  地理位置 海南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海房字第25649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居住
  建筑面积 146.43 平方米
  权证面积 146.43 平方米
  使用期限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简装
  配套设施
齐全
  周边环境
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近美兰区政府,周围生活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华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4-08
  评估基准日 2015-02-28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16.140000万元   44.6758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美民初字第1190、1191号),原告于民、黄淑霞等6人诉被告朱冉、上海市建筑科学院海南所等67人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至评估基准日,该案尚未宣判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0.20822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意向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物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与出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产权价款(含保证金)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还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相关损失。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宛平南路75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发布媒体名称 《中国证券报》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吴烈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4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 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 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 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 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 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 果,包括费用、风险和相关损失。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 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 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 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 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 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 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