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海口市琼山区道客路5号红湖阁别墅N幢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289-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海南/海口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4-08-15 至 2014-09-1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口市琼山区道客路5号红湖阁别墅N幢 | ||
房产证号 | 琼山公房字第001164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5.11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5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09-12 17:00 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最终受让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属《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成交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房产预展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9日。联系人:支剑;联系电话:13801386807。 2、本次是对坐落于海口市琼山区道客路5号红湖阁别墅N幢房产现状进行整体转让, 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资产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 3、标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琼山公房字第001164号】为1993年12月20日颁发,至今未更换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证载地址根据海口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门牌变更通知书》【NO.0002766】现已更名为海口市琼山区道客路。该房产用途为住宅,建成于1993年,建筑结构及层数为砖混4层。 4、标的房产未取得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说明,该房产为购买商品房,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基底面积为94.22平方米。 5、标的房产可能涉及房产限购相关政策,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正确判定自身是否符合购买资格。 6、标的房产涉及欠缴部分房产税、土地税等税费以及部分物业费、水、电等欠费。 7、标的房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8、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函》提交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承诺如下: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自行勘察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同意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成交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承诺受让标的房产后,应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房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并于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积极办理标的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未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限购政策、故意或过失未能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等,视为受让方违约,同意转让方解除交易合同,并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同意标的资产成交后所产生的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本次标的房产过户时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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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支剑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0138680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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