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44%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249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海南/海口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09-03-06 至 2009-04-0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 | |||||
住所 | 海口保税区6号厂房西A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泰文 | ||||||
注册资本(万元) | 460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音像制品及光盘复制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经贸信息咨询。(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
职工人数 | 30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海南中舟进出口有限公司 | 56 % | ||||||
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 44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8-11-14 | |
评估基准日 | 2007-12-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1620.04 | 负债总额 | 377.42 | 所有者权益 | 1242.6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46.75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2711.76 | |||||
净资产(万元) | 2334.34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463.63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800.44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800.44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44%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382.7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本项目转让方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更名为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5号楼406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肖孝州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4%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44%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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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小型
- 负责部门:北交所
- 联系人:付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5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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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 意向受让 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 意向受 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在提出受让申 请的同时须交纳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 到帐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直接转 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拍卖保 证金。采取拍卖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拍卖 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拍卖保证金 予以全额无息退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 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届时未参加后续拍 卖程序的;(3)在拍卖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项目挂牌价格应 价的(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 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 5.意向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