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104房等共10套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54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海南/三亚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7-10 至 2014-08-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102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11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27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103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08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7.44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104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13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7.44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105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12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71.83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201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10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70.45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202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04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7.19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203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06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7.19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204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05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70.45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301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09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70.45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进士路天籁谷A7栋公寓304号房 | ||
房产证号 | 定城镇字第0010407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70.45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57.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①提交受让申请后不参加报价的;②经合规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时签订相关交易合同以及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③进入报价程序无应价的;④动态报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⑤如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作对转让方的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北交所公开转让该项目资产。 | |||||
处置方法 | ①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 2、标的已取得《房地产证》,证载权利人均为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 3、标的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102、103、104、105房证载用途为住宅,现用途为茶艺经营,201、202、203、204、301、304房证载用途为住宅,现用途为酒店式公寓经营。 4、标的所在土地为出让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所在的楼盘的土地为转让方合法取得,使用年限为2008年6月3日至2063年3月28日。 5、其他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②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③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的20%赔偿造成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意向受让方需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3、本项目成交,最终受让方需承担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办理本项目房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各自承担。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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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潘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1160602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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