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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三亚西元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7821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海南/三亚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5-01-26 至 2015-02-2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三亚西元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号椰景蓝岸会所
  法定代表人 胡滨
  成立时间 2013-03-11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06232383-3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凭许可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7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三亚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
  2
  三亚瑞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1.800000万元   -61.90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38.730000万元   0.630000万元   938.100000万元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春分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4-12-31      -163.110000万元   -163.13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776.450000万元   1.470000万元   774.97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4-12-29
  评估基准日 2014-04-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春分所
  律师事务所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773.100000万元   773.0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779.400000万元   778.590000万元  
  负债总计
1.460000万元   1.460000万元  
  净资产
777.940000万元   777.13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66.278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西元瑞和公司拟投资开发建设的三亚椰景蓝岸地下商业项目(即“乐天堂”项目),已通过三亚市规划局组织召开的《规划修改论证及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但尚未取得发改委有关项目建设手续,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尚未进行,规划条件尚未设定,亦未进行招拍挂,未签订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议,项目开发权最终能否由西元瑞和公司取得仍未确定。
2.根据2013年6月1日西元瑞和公司与自然人刘恋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西元瑞和公司承租的用于三亚椰景蓝岸地下商业项目的办公楼,如因西元瑞和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刘恋恋收回房屋,并不再退还已收取的押金和租金。该合同同时约定,如刘恋恋无故解除合同或再承租给第三方,除退还押金外,应赔偿西元瑞和公司已投入的所有资金。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66.278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本项目一经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即可对本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核准材料、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所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一次报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9.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三亚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三亚市河东区下洋田凤凰路1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三亚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7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 良好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