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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所属行业:   电力工业
  挂牌日期:   2009-05-27 至 2009-06-24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名称 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所属行业 市政公用工业

注册资本 11000.0 (万元)

注册地点 南宁市民族大道135号七楼

法人代表 曾宪文

股权构成 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 %

经营范围 高速公路建设及公路经营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评估总资产252214.13 (万元)
评估总负债218140.84 (万元)
评估净资产34073.29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8-12-31
评估师事务所广西信达友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总资产243140.84 (万元)
净资产25000 (万元)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0 (万元)
上年利润总额0 (万元)
上年净利润0 (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1﹑《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务及担保处置方案》存交易所备查。 2﹑《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存交易所备查。 3、本挂牌项目: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为34073.292122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为180,256.680465万元人民币(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 4、为符合《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的要求,转让方要求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须按照60%股权、40%股权分别签署《股权交易合同》。
对受让方的要求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底前净资产不少于80000万元人民币(以2008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提供资产总额合计不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时段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之日前2个月内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持续3年盈利并提供2006年、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为符合《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的要求,本项目必须联合受让,联合体中至少应有一方完全满足上述条件。(联合体中各方受让比例应符合条件8)。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要求的规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须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意见。 6、意向受让方应对下列事项出具书面承诺函: (1)完全接受并能履行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签定的《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承诺。 (2)完全接受标的企业债权债务 (含评估基准日以后新增所有债权及债务)。 (3)完全接受《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务及担保处置方案》。 7、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向转让方或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帐为准。成功受让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交易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8、《股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及交易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合同》和《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合同》。 (2)合同生效:《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合同》中受让方联合体任何一方受让的比例不得超过40%,在落实了标的企业的债务及担保,使转让方不再承担有关风险后生效;《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合同》在桂林至梧州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并且征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同意后生效。 (3)价款支付:《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30%,余款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30%,余款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9、意向受让方可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 (1)以债务置换方式的,须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完成债务置换,即受让方负责承接转让方为该项目向银行的借款或更换为债权银行认可的其他借款主体;(2)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按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数额、时限等进行支付。 10、该高速公路项目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该路段的通行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宜州电厂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受让方进行债务置换(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变更)时,应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宜州电厂电费收费权的质押担保。 11、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由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受让方承接债务后,应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责任。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13910339339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