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该土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田,证载面积为4408平方米,证载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11月12日。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广东 |
权属性质 |
出让 |
权证编号 |
惠湾国用(2009)第13210100431号 |
规划用途 |
商住 |
土地面积 |
4408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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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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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田 |
联系人信息 |
马女士 18515366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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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2-25 |
评估基准日 |
2015-05-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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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70000万元 |
287.1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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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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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引自评估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第(五)至(十一)项:
(1)、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与产权持有单位名称不一致,证载权利人为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有限公司,其产权实际持有人为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第四分中心,由于历史原因权属登记在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双方提供产权权属说明书,权属清晰,无异议。
(2)、待估宗地的证载面积为4408平方米,根据1995年11月,大亚湾中铁实业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有限公司)与大亚湾广宝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将阳光酒店的全部财产和经营权作价230万元置换大亚湾广宝实业公司拥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田的土地使用权3553平方米,总价270万元,需要另补现款40万元。1995年11月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时,将4408平方米的土地全部办在大亚湾中铁实业公司名下,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将4408平方米的土地全部办在大亚湾中铁实业公司名下。因此本次按照证载的土地面积4408平方米评估。请报告使用者对此给予必要关注。
(3)、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之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之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评估人员向当地规划局了解,该土地目前仍规划为居住用地,故本次评估,评估人员按居住用地对土地进行价值测算。即此测算结果仅适用于限定的土地用途,请报告使用者对此给予必要关注。
(4)、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自取得至报告出具日仍未进行开发,根据《大亚湾区闲置土地认定处理暂行规定》(惠湾(2007)8号)文件规定,该土地应列为闲置土地,其证载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11月12日。企业自取得土地至今一直未进行开发使用,实际已造成土地闲置。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内部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取得年限较早的土地开发时需要按照土地法定最高年限减去土地现剩余年限的年数补交地价款,每年所补交的金额按照评估值除以最高年限确定”土地出让方即在款项付清后,将惠湾国用(2009)第13210300431号宗地的使用年期恢复至最高使用年限(即商业40年、居住70年)。此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假设上述宗地可按此规定执行,并假设土地均于2015年5月31日起恢复至最高使用年限。此假设未考虑报告期后违约的可能性及因此等可能性事项发生所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费用支出,亦未考虑报告期后增值地价标准变动及使用年限恢复时间差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5)、待估土地自取得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未缴纳过土地使用税,本次评估时未能取得经税务局确认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具体数额,故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的影响。
(6)、评估结果未考虑转让土地时需缴纳的税费,其中土地增值税应由产权持有人承担,评估人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199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估算的结果为66.66万元,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此事项的影响。
(7)、由于该宗地目前无相关详细规划指标,评估人员询问相关主管部门并查询该片区住宅用地的相关规划指标后,本次评估该宗地的容积率按3.0设定。
(8)、本报告所指之土地评估值,系指以土地评估总价,扣减补交地价款及土地增值税后的土地评估净值,请报告使用者对土地评估价值的内涵给予必要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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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②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一并受让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的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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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6.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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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锦鲤资产管理中心 |
注册地(住所) |
复兴路40号东院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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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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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