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佛山)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债权系原佛山工行包,共412户,截至2012年6月20日,涉及债权总额为1,367,189.63万元,其中债权本金476,774.40万元,表外息余额359,533.63万元,孳生息余额530,881.60万元。
2、佛山市银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等412户债权资产包的明细情况(见标的债权明细链接)。
3、标的债权具体情况以档案资料为准。转让方是根据现状出售,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债权现状进行调查,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追索转让方、原贷款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佛山市政府、佛山市国资委为债权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
5、受托机构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转让价款的1.2%。
<img src="http://new.suaee.com/suaee/portal/images2009/down.jpg" /> 标的债权明细下载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img src="http://new.suaee.com/suaee/portal/images2009/down.jpg" /> 《债权转让合同》下载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75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付款要求: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全部价款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作价款。受让方亦可选择分期付款分期交割的方式,按照第一批资产(包括三水、高明、顺德三个区债权,定价为4500万元加整包溢价部分)、第二批资产(禅城区债权,定价4000万元)、第三批资产(南海债权,定价9000万元)顺序依次付款交割,三批资产分别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1个月内、6个月内支付价款。受让方交割第三批资产需按照定价数额和年利率15%向转让方支付自摘牌一个月始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每批资产都在收到全部价款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受让方每批资产价款迟延30日仍未足额支付,转让方有权终止债权转让合同,已支付的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归属转让方。受让方需承继已签订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委托代理协议。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出阅档申请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递交阅档保证金1000万元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签署《保密承诺》(见链接)后,同时向转让方预约阅档时间,阅档期至挂牌期满止。意向受让方阅档应遵守《保密承诺》,违反《保密承诺》相关条款的,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递交的阅档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阅档后不提出受让申请的,在挂牌结束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阅档保证金返还;提出受让申请的,阅档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保证金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意向受让方补足。
3.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并在挂牌截止日之前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500万元递交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成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同时,视同该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如意向受让方逾期未递交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见链接)。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划入转让方,并转为履约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划入转让方,并转为履约保证金。
7.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5)未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首期转让价款的。
8.保证金、转让价款只接受人民币支付。
<img src="http://new.suaee.com/suaee/portal/images2009/down.jpg" /> 《保密承诺》下载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5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