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广东 > 项目融资
【项目名称】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剩余合作权益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Z1FA511GD1000619   项目类别:   项目融资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1-04-25 至 2011-05-2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信成南街23号宏景台二楼201房所在地区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书平注册资本美元299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728238070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小型经济类型中外合作
经营范围

在经市规划局穗规建发字(1998)第1990号文和市国土房管局穗国土建用(1998)第446号文同意使用的广州市天河北住3-17区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及管理自建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

成立时间2001-07-13
职工人数3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否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股东名称持有比例
宏信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100 %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0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评估机构

广东南粤大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0-09-30

评估基准日

2010-05-31

标的企业帐面值资产总额 6,166.520000 万元负债总额 2,588.280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 3,578.240000 万元
标的企业评估值资产总额0.000000 万元负债总额0.000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0.000000 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0.000000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总额

6,005.700000万元

净资产

3,440.310000万元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0.000000万元上年利润总额

-178.300000万元

上年净利润

-178.300000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目前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财务报表日期2011-02-28
资产总额5,998.690000万元净资产3,433.3100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0.000000万元利润总额-7.010000万元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交易品种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转让-其它 产权所有制国资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 其它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审计事务所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
交易条件1、剩余合作权益转让前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因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予收回,因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亏损减少的净资产,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予补足,均由受让方按现状承接。 2、由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与宏信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就有关合作经营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所有的权益均已完全实现,因此,本次交易后,受让方既不再享有有关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也不参与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派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等)。 3、本次交易后,受让方应无条件签订有关合作经营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章程(详见附件),并配合办理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外经局、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变更手续,否则赔偿违约金壹仟万元整。 4、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宏信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1、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必须是成立时间超过十年(不包括十年),且目前依法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3、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上。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87383100
传真87383306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郑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738310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7383306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必须是成 立时间超过十年(不包括十年),且目前依法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 法人。 3、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