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珠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64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珠海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挂牌日期: | 2013-07-22 至 2013-08-1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珠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市横琴新区南山嘴路156号第二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占恒 | |||||
成立时间 | 2011-05-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54781-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预应力及非预应力混凝土梁、板、柱结构制作等。 | |||||
职工人数 | 4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88.75 | 60.65 | 44.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01.85 | 1113.5 | 1288.35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5-31 | 524.51 | 46.69 | 37.8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303.62 | 976.38 | 1327.2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5-27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401.85 | 2405.69 | ||||
负债总计(万元) | 1113.5 | 1113.5 | ||||
净 资 产(万元) | 1288.35 | 1292.1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92.1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珠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办公地点位于珠海市横琴岛环岛北路南侧地块。该处土地为珠海中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领使用,证号为《珠横新规土[2010]临(地准)字001号》,土地用途为横琴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核发日起计,已于2012年11月27日到期,用地位置为马骝洲水道南侧、横琴中路北端尽头两侧,环岛北路南侧、横琴中路东侧,环岛北路南侧、环岛西路东侧(共五块),用地总面积135232.36平方米,其中企业使用的为S2地块,跟据用地蓝线图记载,土地面积17944.15平方米,企业自创建以来,无偿使用至今,并未签订相关书面租赁协议,无明确权属依据,当地国土部门可能随时无偿收回该土地,其未来使用期限的存续性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土地使用权不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在对企业收益法评估时,考虑现有工程项目结束后,企业在当地持续经营的客观场地租赁成本。 2、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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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上海市[310000]市辖区[310100]宝山区[310113]宝山区春和路186号A1楼 | |||||
法定代表人 | 胡博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91258-5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948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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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3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价格的30%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在成功受让转让标的后,标的企业不再使用“中冶”、“二十冶”等与转让方有关的字号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的变更应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1个月内完成。 5、标的企业所有的混凝土搅拌站已对外承包经营,经营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该承包协议。 6、因标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办公地点土地用途为临时用地且无土地证,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办理标的企业现办公地点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如当地国土部门无偿收回该土地,同意标的企业按照当地国土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7、截至2012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所持有的转让方1200.9584万元的债权已经签署《债务豁免协议》,豁免转让方其中的9695426.8元债务,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该《债务豁免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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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纳税记录,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以最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期财务报表为准);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为联合受让的,应至少有一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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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9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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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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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40 人
- 负责部门: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侯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81142914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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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的企业 法人;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以营 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纳税记 录,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以最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期财 务报表为准);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为联合受让的,应至少有一方全部符合上述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