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1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76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3-04-27 至 2013-05-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华夏道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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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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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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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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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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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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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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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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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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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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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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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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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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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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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广东南华公司与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三方曾于2010年10月签署了一份《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一年。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欧爱华为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提货提供了担保。广东南华公司超额供货后,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没有偿还汇票的全额保证金。2012年2月份,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起诉上述四方,广东南华公司为第二被告。扣除已缴纳开票保证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主张的偿还本金数额为79,800,000.00元,广东南华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广东南华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三方曾于2010年10月签署了一份《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一年。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欧爱华为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提货提供了担保。广东南华公司超额供货后,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偿还汇票的全额保证金。2012年9月份,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起诉上述四方,广东南华公司为第二被告。扣除已缴纳开票保证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主张的偿还本金数额为29,748,140.00元,广东南华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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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299.9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股权转让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付清股权转让价款。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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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4717房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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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13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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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其他 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