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汕头市22街区华美花园第4座404号住宅房地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1162-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广东/汕头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8-01-09 至 2018-01-2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汕头市22街区华美花园第4座 | ||
房产证号 | 粤房字第4948546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0.33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土 地 |
坐落位置 | 22街区华美花园第4座404房 | ||
土地证号 | 汕国用(1995)字第71001430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5.9 | |
用 途 | 类 型 | 住宅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③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第2条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转让标的处于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情况;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当事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3、标的资产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成经理 15910603439;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 4、标的资产规划用途为住宅; | |||||
会员机构名称 | J0049 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会员联系人 | 成经理 | 会员联系电话 | 15910603439 | |
北交所所属部门 | 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北交所联系人 | 王红霞 | 北交所联系电话 | 13601023626 | |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粮贸易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①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②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③承诺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④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成交,最终受让方需承担成交价款5%的交易服务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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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植物油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成经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91060343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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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