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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石岗大街7号之三603房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Z1MA111GD1000932-4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2-02-08 至 2012-02-29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转让标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石岗大街7号之三603房
挂牌价格41.54万元资产评估值

41.54万元

转让标的名称清单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石岗大街7号之三603房

房 屋 土地

标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石岗大街7号之三603房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石岗大街7号之三603房
权属性质私产土地类型

国家所有

权证编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359726号
土地面积1587.4平方米目前用途住宅
建筑面积46.67平方米规划用途

住宅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告期结束前,按转让参考价格的    %向本所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主要内容: 
内部决策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受让方必须为遵守中国法律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在意向登记日前30日内42万元或以上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定期或活期存款证明和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2.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 
(3)意向受让方为非广州市户籍境内居民的,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广州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意向受让方为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5)意向受让方为境外个人的(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交在广州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广州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6)受让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还须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提供相关资料。 
3、意向受让方公告期内需向乙方缴纳5万元人民币的诚意金,项目进入交易程序时,该诚意金转为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与甲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的,其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不计息地退还。

交易条件

1.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承诺遵守“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的有关规定,并承诺符合购房资格,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出让,并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3、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4、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5、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数额为准,若确认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交易价款不作调整。 
6、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李增强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广州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崔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7383100-39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承诺遵守 “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和《关于 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 〔2011〕156号)的有关规定,并承诺符合购房资格,如有虚假,愿 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出让, 并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3、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 现状予以受让。 4、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 自依法承担。 5、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数额为 准,若确认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 的,交易价款不作调整。 6、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 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