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96号鹤山华苑大厦五套商铺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
所在地区: | 广东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1-11-08 至 2011-12-2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坐落位置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96号之—301
房产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4041425号 目前用途 商住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268.81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
屋
建
筑
物 坐落位置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96号2A36
房产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4041415号 目前用途 商住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93.33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
屋
建
筑
物 坐落位置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96号之—402
房产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4041412号 目前用途 商住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805.67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
屋
建
筑
物 坐落位置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96号之—302
房产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4041411号 目前用途 商住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785.72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
屋
建
筑
物 坐落位置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96号2B4
房产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4041401号 目前用途 商住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6.9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交
易
条
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342万元。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并付完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在转让方的必要配合下办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因房产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10%赔偿转让方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5、本次房产不分拆出售。
保
证
金
设
定 交纳金额 342.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未能按合同履约的。
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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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上海鑫通资本
- 联系人:施先生
-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370083068
- 手机:13370083068
- 传真:021-36317624
- 邮件:jinjin83797883@yahoo.com.cn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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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联系人:上海鑫通资本 施先生 13370083068 fax 0213631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