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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佛山市九江南鲲码头有限公司7.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904A122ZD038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东/佛山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09-04-21 至 2009-05-19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交易内容项目编号904A122ZD038
转让标的名称

佛山市九江南鲲码头有限公司7.5%股权

挂牌价格

376.242765万元

挂牌日期2009-04-21
有效日期2009-05-19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

佛山市九江南鲲码头有限公司

住 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南村西江边外滩所在地区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潘祥松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761576258所属行业市政公用工业
经营规模小型经济类型集体
经营范围

只限于按佛山市海事局粤佛海事函[2008]94号文及佛山市交通局佛交[2008]560号文批准的试营运

职工人数83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是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前五位股东名称持有比例
佛山市南海祥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92.5 %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 %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评估机构

佛山市同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核准(备案)日期

2009-04-15

评估基准日

2008-06-30

标的企业评估值资产总额16,376.749824 万元负债总额11,360.179621 万元所有者权益5,016.570203 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76.242765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相关指标资产总额

13,271.164145万元

净资产

4,052.000000万元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0.000000万元上年利润总额

0.000000万元

上年净利润

0.000000万元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交易品种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转让-其它 产权所有制非国资
审计事务所佛山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委托交易条件、价格、方式、付款方式 1、出让条件: (1)、受让人必须接受佛府办函【2004】271号文件的规定,在竞买前必须先与佛山市九江镇人民政府签订《关于承担广东省国防交通粤中应急保障基地任务的协议》。 (2)、只接受国内公司法人竞买,不接受外资公司(含境外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或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公民)参与竞买。 2、价格:本次出让底价为人民币3,762,427.65元。 3、付款方式:受让人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股权受让款。特别约定 1、南鲲码头总规划分两阶段建设,一阶段正在建设中,已投入1.7亿元,在南鲲码头无法对外融资时,南鲲码头各股东必须按股份比例增资(或股东按股权比例无息借款)的方式向南鲲码头注入资金,以确保第一阶段后续建设及第二阶段建设的顺利完成,新股东必须同意将本条件写入南鲲码头章程修正案。 2、基于南鲲码头尚欠出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250.98万元,出让人要求在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无法对外融资用于支付该土地款时,南鲲码头各股东(含本股权转让之受让人)需按股权比例无息借款给南鲲码头用于付清该土地款,而且必须在该期限内付清该土地款时,出让方才同意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3、鉴于南鲲码头历经多年的建设和经营,为建设和经营之需要已签订了多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股东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买受人应清楚知悉该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接受南鲲码头继续履行前述已签订的各类协议。 4、鉴于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在向南鲲码头提供贷款时,很可能要求南鲲码头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买受人必须同意并保证在受让本股权为新股东之后,如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要求南鲲码头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受让人应无条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确保南鲲码头对外融资的顺利进行。 5、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佛山市九江南鲲码头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陈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