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53%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63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惠州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1-11-07 至 2011-12-0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市下埔路14号第三层) | |||||
法定代表人 | 徐刚 | |||||
成立时间 | 1988-06-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1583.96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597627-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以上项目需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并按核定的项目开展经营) | |||||
职工人数 | 160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28.38% | ||||
2 |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 15.53% | ||||
3 | 昆山中联综合开发公司 | 15.11% | ||||
4 | 深圳市券盈投资有限公司 | 14.89% | ||||
5 | 北京恒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 11.65% | ||||
6 | 韶关市岭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8.63% | ||||
7 | 北京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89% | ||||
8 | 惠州市惠宝金银首饰公司 | 1.06% | ||||
9 | 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 0.43% | ||||
10 | 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办公室 | 0.43%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2567.54 | 13281.47 | 10036.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89008.57 | 321211.52 | 67797.05 | ||||
审计机构 |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8-31 | 17184.67 | -516.7 | -45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69119.05 | 501781 | 67338.0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10-26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89008.57 | 389589.77 | ||||
负债总计(万元) | 321211.52 | 321211.52 | ||||
净 资 产(万元) | 67797.05 | 68378.2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619.14067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特别风险提示:1、意向受让方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并须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后,方能正式成为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因意向受让方未能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核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不能过户、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等)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北京产权交易所均不对此负责。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华远大厦7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杜凤超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1074.678594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2457-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5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5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00-0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及交易佣金。转让价款一经支付,除发生如政策审批风险等不可抗因素以外,已支付交易价款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①成功受让标的后,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对外转让;②在参与本次竞买前,参股的证券公司不超过1家;③同意2009年度标的企业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尚未分配的红利归转让方所有;④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⑤有足额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支付成交价款;⑥成功受让标的后,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成交的投资额)不会超过其所有者权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2008-2010年度连续盈利,截至2010年12月31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为避免标的企业股权过于集中,故本项目只接受联合受让,且联合受让体中至少一个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满足上述第一条所列条件。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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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26728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良好 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2008-2010年度连续盈利,截至2010年12月 31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合并报表数 据为准) 2、为避免标的企业股权过于集中,故本项目只接受联合受让,且联 合受让体中至少一个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满足上述第一条所列条件。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