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占有的25%权益及其附属的权利义务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广东/广州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09-08-31 至 2009-09-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交易内容 | 项目编号 | 908A112ZZ086 |
转让标的名称 | 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占有的25%权益及其附属的权利义务 | |
挂牌价格 | 51,711.220000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09-08-31 | |
有效日期 | 2009-09-25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住 所 | 广州市芳村区芳村大道西芳兴路58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 |
法定代表人 | 胡亚力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3000万元 |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418812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济类型 | 中外合作 | |
经营范围 | 在经市国土局同意出让的珠江桥南商住小区内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及管理自建的商品楼宇,经营及管理会所(涉及许可证经营须领取许可证方可经营) | |||
成立时间 | 1993-02-05 | |||
职工人数 | 46人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乐国际有限公司 | 75 % | ||||
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25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9-08-24 | ||||
评估基准日 | 2009-02-28 | ||||
标的企业帐面值 | 资产总额 91,632.010000 万元 | 负债总额 59,116.550000 万元 | 所有者权益 32,515.460000 万元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265,758.120000 万元 | 负债总额58,913.260000 万元 | 所有者权益206,844.860000 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1,711.220000万元 |
转让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资产总额 | 91,901.678044万元 | 净资产 | 27,652.295085万元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4,026.116400万元 | 上年利润总额 | -144.821193万元 | ||
上年净利润 | -144.821193万元 | ||||
转让标的企业目前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财务报表日期 | 2009-07-31 | |||
资产总额 | 115,576.955794万元 | 净资产 | 26,208.425177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262.800000万元 | 利润总额 | -595.453872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交易品种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 其它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审计事务所 | 广东金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1、意向收购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意向收购方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含本数)。如是以外币出资的,港币不得低于壹亿元(含本数);美元不得低于壹仟贰佰伍拾万元(含本数);用其他外币作为注册资本的,按照其提交诚意金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兑换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为标准。 3、意向收购方的经营范围中应有房地产开发业务。 4、出让方对外负有数额巨大的债务和担保责任,并因此致使转让标的在挂牌竞价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均是处于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实施的查封冻结状态下。 5、标的公司经营开发的珠江大桥西桥头东侧、广佛路口以南地段的房地产商住项目存在“一号地”溶洞和武警营房占用地、“二号地”基本已开发完毕、“三号地”已注销、“四号地”现为岭南花卉市场拆迁难度极大等事实困难,将有可能对受让方的预期损益造成不能预测的影响。 6、在转让标的被查封的状态下,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转让“转让标的”。 7、在受让方依约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出让方将配合受让方、标的公司办理转让标的交接、审批、过户、交割等手续。 8、意向收购方须在公告期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诚意金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230,000,000元),并以达账为准。意向收购方在成为受让方后,该诚意金转为成交价款。 9、意向收购方成为受让方,应在与出让方签订《权益转让合同》后:六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不少于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的成交价款(不含诚意金);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的成交价款。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1、因转让标的处于人民法院的查封冻结状态下,因此,在本次转让事项已征得人民法院允许的前提下,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监督转让的全过程。并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挂牌转让成功后,须将其中3.4亿元转让价款划至人民法院账号,用于全面清偿出让方的债务。 2、意向收购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按照成交价的3%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小姐 | |||
联系电话 | 020-87383100 | ||||
传真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2.5%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5%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复文件 | 关于转让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方股权权益的批复(荔国资批[2009]27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批复主要内容 | 同意权益转让,委托价不低于评估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2.5%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5%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复文件 | 关于转让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方股权权益的批复(荔国资批[2009]27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批复主要内容 | 同意权益转让,委托价不低于评估价。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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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陈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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