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必须承诺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受让资格: 1. 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受让交易标的的条件; 2. 如为企业法人的,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已取得受让交易标的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如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 竞买人必须在参与公开竞价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下承诺: (1)自被确认为标的房产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受让标的房产后按标的房产规定用途依法使用标的房产,使用标的房产等行为不得损害标的房产所在楼房其他业主及居民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 (3)已熟知标的房产为毛坯房,与其他单元之间无墙体间隔,无供、排水、天然气以及供、用电设施,公用电梯尚未开通使用等情况,与此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自行与广州协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与出让方无关。 (4)受让方支付全部受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办理标的房产的交接手续,此日即为标的房产的交接日。受让方应向出让方作出书面交接确认,受让方同意按标的房产现状接受房产。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标的房产受让方不得以任何事宜为由拖延标的房产的交接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 (6)意向竞买人在转让标的公告期间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万元整。 (7)本次标的房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发生的交易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8)鉴于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上述标的房产以物抵债给出让方之日起至出让方与标的房产买受人办理标的房产交接确认手续之日的期间,出让方对标的房产未进行或发生过装修、改造、使用或出租经营等行为。为此,如遇有关部门收取前述期间的管理费、水电费及卫生费等与标的房产相关的费用时,由标的房产买受人自行承担和处理有关费用。 如意向受让方隐瞒其不符合受让条件的真实情况,其意向受让方资格无效;若因此成为受让方的,应取消其受让方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和因此给甲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