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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越秀区文德南路62号405房转让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Z1CG110GD1000419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0-08-26 至 2010-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广州市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33楼
注册资本402,619.7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丹地
所属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19046037-3
转让标的名称广州市文德南路62号405房
挂牌价格该项目设置保留价
转让标的名称清单本标的为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62号405房,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3.72平方米(详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91452号)。
房屋土地
标的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62号405房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62号四楼
权属性质国有土地类型国有
权证编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91452号
规划用途商业目前用途 
土地面积共用土地面积3311.34平方米建筑面积423.72平方米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期结束前,意向受让方须向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3万元整。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在委托期限内自动重新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主要内容:
内部决策文件: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之二[穗发展董(2007)4号]
主 要 内 容: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按照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办理。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意向受让方必须承诺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受让资格:
1. 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受让交易标的的条件;
2. 如为企业法人的,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已取得受让交易标的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如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 竞买人必须在参与公开竞价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下承诺:
(1)自被确认为标的房产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受让标的房产后按标的房产规定用途依法使用标的房产,使用标的房产等行为不得损害标的房产所在楼房其他业主及居民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
(3)已熟知标的房产为毛坯房,与其他单元之间无墙体间隔,无供、排水、天然气以及供、用电设施,公用电梯尚未开通使用等情况,与此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自行与广州协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与出让方无关。
(4)受让方支付全部受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办理标的房产的交接手续,此日即为标的房产的交接日。受让方应向出让方作出书面交接确认,受让方同意按标的房产现状接受房产。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标的房产受让方不得以任何事宜为由拖延标的房产的交接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
(6)意向竞买人在转让标的公告期间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万元整。
(7)本次标的房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发生的交易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8)鉴于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上述标的房产以物抵债给出让方之日起至出让方与标的房产买受人办理标的房产交接确认手续之日的期间,出让方对标的房产未进行或发生过装修、改造、使用或出租经营等行为。为此,如遇有关部门收取前述期间的管理费、水电费及卫生费等与标的房产相关的费用时,由标的房产买受人自行承担和处理有关费用。
如意向受让方隐瞒其不符合受让条件的真实情况,其意向受让方资格无效;若因此成为受让方的,应取消其受让方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和因此给甲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20-87383100转101
传真020-87383306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郑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转10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0-87383306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