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门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100%产权(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912A122ZA15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江门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0-01-11 至 2010-02-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交易内容 | 交易编号 | 912A122ZA157 |
转让标的名称 | 江门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100%产权(股权) | |
挂牌价格 | 75.000000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10-01-11 | |
有效日期 | 2010-02-05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门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 | ||
住 所 | 江门市港口路15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 |
法定代表人 | 李富荣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0万元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3944584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投资,开发。 | |||
成立时间 | 1992-10-27 | |||
职工人数 | 5人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江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门市中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01-05 | ||||
评估基准日 | 2009-12-31 | ||||
标的企业帐面值 | 资产总额 4,396.280000 万元 | 负债总额 5,611.080000 万元 | 所有者权益 -1,214.810000 万元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8,420.280000 万元 | 负债总额6,314.580000 万元 | 所有者权益2,105.700000 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3.710000万元 |
转让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资产总额 | 4,398.377802万元 | 净资产 | -1,215.100645万元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5.172500万元 | 上年利润总额 | -955.376608万元 | ||
上年净利润 | -955.376608万元 | ||||
转让标的企业目前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财务报表日期 | 2009-12-31 | |||
资产总额 | 4,396.275752万元 | 净资产 | -1,214.808398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5.172500万元 | 利润总额 | -955.376608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交易品种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整体转让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 其它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审计事务所 | 江门市中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让方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在公告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诚意金800万元。 3、受让方必须出具自有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的金融机构的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函。 4、受让方信用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5、受让方必须承认及愿意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全部条件。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交易条件第一、受让方及受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经核准的评估报告所列剥离后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二、受让方及受让后的标的企业须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聘用标的企业80%以上的留用职工就业,待遇不低于原享受的薪酬及福利标准。第三、受让方及受让后的标的企业须承诺如下:为保证转制企业的平稳过渡,受让方必须严格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其附件的所有约定,主要如下: 1、保证配合做好标的企业原工程项目的收尾工作,履行标的企业正在执行的合同,妥善处理好该项目一系列的遗留问题。 2、保证清偿标的企业的所有债务约6000万元。 3、严格执行与有关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的相应的条款,并继续提供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的抵押或担保。 4、协助解决有关涉诉案件的解封相关事宜,主要包括:(1)因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而查封“城市花园”会所(包括所占土地)以及冻结开发公司在中旅广场公司和中旅物业公司所占的全部股份, 因此,受让方必须办理查封事项的解封手续,并协助办理江门中旅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江门中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解封和企业清产核资、注销登记等手续。(2)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一直追究借款人及开发公司的连带责任,并查封了部分个人物业。因此,受让方必须协助办理借款人的个人物业解封、解除个人信贷不良记录等相关手续。 5、负责履行对江门中旅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江门中旅物业管理公司的清算责任。如果上述两公司在清算中股东按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则由受让方继续承担。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转让价款支付要求: ①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②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3个月内清偿1,110万元债务。 ③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于2010年6月10日前清偿1,279万元债务。 ④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于2010年11月30日前清偿800万元债务。 ⑤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清偿750万元债务。 4、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30天内办理完毕标的企业的移交手续。 5、工商变更的前提条件:受让方在完成偿还上述第②、③项债务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在15天内办理标的企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由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至标的企业股东变更之日标的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损益由受让方承担。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郑先生 | |||
联系电话 | 020-87383100 | ||||
传真 | 020-87383306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江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江门市国资委 | ||
批复文件 | 《关于江门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股权转让改制方案的批复》(江国资企改[2010]1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批复主要内容 | 同意剔除资产2159.18万元,剥离债务127.18万元后转让标的公司100%产权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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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江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郑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0-87383306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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