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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珠海市西部高源实业开发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东/珠海   所属行业:   贸易业
  挂牌日期:   2010-06-03 至 2010-07-0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所属行业贸易业
注册资本780.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1993-09-09
注册地点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大道秋实巷2号厂房3
法人代表苏碧刚
股权构成
1
武汉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
经营范围冶金设备的安装。兼营:钢材、钢坯、l-谷酰胺、饲料添加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贵金属矿)、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日用百货。
账面总资产14.187063 (万元)
账面净资产26.169114 (万元)
评估总资产13.985213 (万元)
评估总负债162.004800 (万元)
评估净资产100.480000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06-30
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会计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评估师事务所北京德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文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2008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0.240000万元-3.995439万元-4.817559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33.287735万元121.752168万元11.535567万元
审计机构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0.240000万元-2.384040万元-4.093813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35.460775万元119.107649万元16.353126万元
审计机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10-04-30 -3.035928万元-3.035928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116.557557万元111.314618万元5.242939万元
总负债83.408243 (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1、珠海市西部高源实业开发公司因拖欠湖南四建西区工程处工程款327089.00元,该公司多次催要,但由于高源公司因清理被上级部门停止款项支付以及自身无力支付欠款等原因,近几年未向该公司支付欠款,不排除该公司采取法律起诉的可能。 2、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大信专字(2009)第2-041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珠海市西部高源实业开发公司的未支付款项共计1107715.67元,明细如下: 1)湖南四建西区工程处327,089.00元; 2)武汉第二水泵厂79,122.80元; 3)石家庄工业泵厂11,020.80元; 4)武汉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65,483.07元; 5)五金机械厂25,000.00元。 以上五家公司的款项共计1107715.67元,受让方必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支付给标的公司,由标的公司统一还款。 本次转让底价180.575337万元由以下数据构成: 1.200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报告【京德平评报字(2009)第h-060号】本次评估净资产165.122032万元。 2.根据《珠海市西部高源实业开发公司资产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2009年7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资产增值18.194088万元。 3.2010年3月标的方支付评估基准日之前税款共计2.740783万元,此笔税款由出让方承担,从转让底价中扣除。 4.本次转让底价=165.122032+18.194088-2.740783=180.575337万元。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武汉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或具有完成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 用; 3.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同时,企业须提供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并且货币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自然人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 3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人不得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举牌,也不得采用信托等委 托方式举牌。 5.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基本要求 1.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受让方清偿标的公司的负债共计 1107715.67元(明细请见重要信息披露),清偿款直接支付给标的 公司,由标的公司统一还款。 2.标的公司在股权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性亏损由受 让方承担,截止2010年4月,公司已发生经营性亏损4.5万元。至股 权交割日止,资产变动事项的发生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3.股权转让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 性付清,转让价款在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由交易所 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 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挂牌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 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 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挂牌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后,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 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股权转让款未在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 次性付清;5、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天内未将清偿标的公司 的负债共计1107715.67元清偿款直接支付给标的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