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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中山健康基地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2GD2000019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东/中山   所属行业:   医药工业
  挂牌日期:   2012-03-15 至 2012-04-1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中山健康基地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生物谷大厦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彪 
成立时间2005-05-26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医药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77508263-8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颗粒剂、片剂、胶囊剂、软胶囊剂、绿宝牌大豆软胶囊)、温控模;药食同源食品;销售:日用品、化妆品。 
职工人数4人  其中:  在岗4人  离退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90.000000% 
中山市中健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 10.0000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营业利润(万元)净利润(万元)
36.254542 -80.439626 -81.882889 
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1347.540415 1129.662595 217.87782 
审计机构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万元)营业利润(万元)净利润(万元)
2011-12-31 14.355705 -60.626037 -60.291204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年报 292.44859 151.376609 141.071981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2012-01-17 
评估基准日2011-11-15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303.039205 230.293003 
负债总计(万元)163.361596 163.361596 
净 资 产(万元)139.677609 66.931407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66.931407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保证金的设置与处理事项: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受让方应付交易价款的余额与履约保证金余额等额时,该履约保证金余额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3个工作日后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不参与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方迎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72245294-9 
经营规模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90.000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90.00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决议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山市中健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基地生物谷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余从洪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组织机构代码72650949-8 
经营规模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00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决议类型股东会决议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万元)384.000000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转让方按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经备案后提供的中山健康基地制药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之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成评字(2011)第111015号] 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作为标的公司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必须认可并按《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作为标的公司现状进行受让;

2、转让前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接。自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5日)至标的公司转让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日止,因标的公司盈利增加的净资产转让方不予收回,因标的公司亏损减少的净资产转让方不予补足,均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按现状承接;

3、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天内,必须偿还标的公司欠转让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壹佰零壹万元(¥ 1010000.00元)。该款项不包括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之内。

4、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股权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自《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付清全部标的交易价款。

5、标的公司现有4名在职员工,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同意甲、乙方报批的《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报告》进行安置。

6、鉴于转让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转让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将开发区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内的生物谷第2层、第3层建筑面积1381.46平方米,出租给标的公司作办公、生产(用途)使用。租期至2012年3月31日止,并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为免租期。如标的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需继续由受让后的标的公司向转让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上述物业,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确认每月租金及管理费为17元/平方米,并按每三年上浮3%,租赁期不少于10年。为此,受让方承诺并成功受让后,受让后的标的公司应与转让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物业的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确认每月租金及管理费为17元/平方米,并按每三年上浮3%,租赁期不少于10年。

7、受让方必须保证标的公司按照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范围继续扩展标的公司业务,并由标的公司负责后续证照的年检及换证工作,标的公司的新增项目必须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基地内实施。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必须具备受让标的公司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并提供登记日前20日内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元)或以上银行资信证明(不接受第三方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40.000000 
交纳方式其他:银行划帐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7个工作日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其他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国资二部
  • 联系人:吴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3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必须具备受让标的公司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 并提供登记日前20日内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元)或以上银 行资信证明(不接受第三方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