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锅炉、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装经营范围;或锅炉、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维修、改造和拆卸(2级或以上资质)许可经营范围;注册资金30万元或以上。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本所收取复印件资料作为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凭证,同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限登记一次。
2.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买受标的设备和缴纳标的设备拆运押金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在信息公告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必须以登记人实名企业的银行帐号向本所划付缴纳人民币300万元受让诚意金,并以实名身份提供500万元或以上登记日前20日内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资信证明才能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不接受第三方代付诚意金或第三方代理提供资质和以自然人身份办理登记)。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和参与竞价的,除提交以上文件外,代理人须提交合法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签名确认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保障该项目标的设备的拆运安全责任及其工作的有效直接监管,登记人、竞价人、买受人和标的受领人必须为同一实名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