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GD200002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湛江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挂牌日期: | 2012-03-31 至 2012-04-2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凌亚寿 | |||||
成立时间 | 1989-04-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39.95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467083-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制作水泥构件,建筑装饰,水电安装,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 | |||||
职工人数 | 19人 其中: 在岗19人 离退0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珠海市涛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72.000000% | ||||
2 | 吴川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28.0000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2-01-31 | 0 | -43.014782 | -43.01478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10176.300341 | 8694.710255 | 1481.59008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吴川市财政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2-20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4-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8276.928609 | 8861.789413 | ||||
负债总计(万元) | 6494.063702 | 6494.063702 | ||||
净 资 产(万元) | 1782.864907 | 2367.72571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662.9632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广州市开虹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根据广东省吴川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全部退股的意见》,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同嘉评字【2011】第0107号)中评估值从22183205.71元调整为 23677257.11元,28%股权对应评估值从5848608.04元调整为6629632元,原因为:1、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08年改制前的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二建)流动负债账面值为1,408,000.00元,评估值为1,408,000.00元,而其中“其他流动负债-应交税金”613,900.00元、“其他流动负债-其他应付款”144,751.4元已由原二建支付,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应增加758,651.40元;2、“其他长期负债-集资款”735,400元,已列入原二建改制费用,由原二建支付,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应增加735,400元。因此标的公司本次转让28%股权的评估价应调整为:(22,183,205.71+758,651.40+735,400)*28%=6,629,632元。二、以下诉讼事项未列入财产清查范围:1、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2008)香民二初第933号、第934号、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对因民事(借款)纠纷,法院已判决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给付现金的义务,三项本金合计人民币4,180,000.00元;2、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二初字第178号]判决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90,348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90,34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09年1月1日期计算至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二初字第274号]判决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向原告文志宇支付工程款440,629.44元及违约金(按每天2,000元标准,从201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到2011年4月30日止,工程款本金440,629.44元。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吴川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建设路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忠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95156-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8.0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8.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吴川市财政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吴川市人民政府 | |||||
决议类型 | 其他类型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63.00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交易标的。 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支付。 转让前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接。自评估基准日(2011年4月30日)至标的公司转让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日止,因标的公司盈利增加的净资产转让方不予收回,因标的公司亏损减少的净资产转让方不予补足,均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按现状承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66.300000 | |||||
交纳方式 | 其他: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交纳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注:终结后可根据需要选择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其他:其他竞价方式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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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吴川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国资四部
- 联系人:王迅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31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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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受让方须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