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100%的产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
所在地区: | 广东/汕头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挂牌日期: | 2010-03-22 至 2010-04-1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交易内容 | 交易编号 | GZ4CG310GD1000120 |
转让标的名称 | 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100%的产权 | |
挂牌价格 | 793.402735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10-03-19 | |
有效日期 | 2010-04-16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100%的产权,其中包括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持有的下属2家全资子企业产权:汕头市交通招待所和汕头市机动车配件经营部。 | ||
住 所 | 汕头市金埕里4号东侧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 |
法定代表人 | 康韩飞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2万元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72251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主营)汽车零部件、普通机械;(兼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纸制品、塑料制品。 | |||
成立时间 | 1982-05-05 | |||
职工人数 | 25人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汕头市汕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01-26 | ||||
评估基准日 | 2009-02-28 | ||||
标的企业帐面值 | 资产总额 274.638177 万元 | 负债总额 77.040616 万元 | 所有者权益 197.597561 万元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1,073.498752 万元 | 负债总额280.096017 万元 | 所有者权益793.402735 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93.402735万元 |
转让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资产总额 | 253.392074万元 | 净资产 | 162.442381万元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31.635102万元 | 上年利润总额 | -25.845413万元 | ||
上年净利润 | -25.845413万元 | ||||
转让标的企业目前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财务报表日期 | 2010-02-28 | |||
资产总额 | 265.171128万元 | 净资产 | 152.913161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4.657000万元 | 利润总额 | -9.529220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交易品种 | 产权 | ||||
转让形式 | 整体转让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 其它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审计事务所 | 汕头市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就对外投资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规定。 2、截止项目公告之日,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必须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40%;注册资本为外币的,按本项目公告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3、意向受让方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经济、法律记录;不得存在恶意收购行为。 4、意向受让方参与意向登记时,需提供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的资信能力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5、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0万元。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至少人民币560万元(含人民币16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的转让价款,其余转让价款应于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付清。 7.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后,承接标的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对外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义务以及其它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受让方在收购标的企业后,标的企业必须100%聘用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现有在职职工,并签订不短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不满三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职工薪资、福利待遇一般应不低于标的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平均水平。 9.自标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至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后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标的企业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止,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以上转让条件由转让方负责解释。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标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土地使用税共计572870.90元由受让方负责缴纳。 2、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税、费,产权转让公告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交易各方按规定各自承担,规定不明确的,各负一半。 3、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方式是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4、因标的企业于2007年5月21日与汕头市集友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签订部分厂房场地的《续租合同》,租赁期限至2017年5月14日,故受让方在收购标的企业后,必须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另外,现广州街3号702号房及广州街3号605号房出租给职工邱宝珠、陈俊杰居住,受让方在收购标的企业后,必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和房产租赁协议书)。 5、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由转让方负责。 6、标的企业及其属下子企业没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度检验,因此标的企业及其属下子企业面临随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7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属下企业汕头市货物储运中转站及中转站持有的汕头兴仁行货运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列入本次转让范围,予以剥离,剥离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8、汕国用(1994)字第802000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金埕里4号土地使用者为汕头市交通综合服务总公司,用途为厂房,用地面积14704.6平方米。根据汕头市规划局出具的汕规函[2009]572号《关于汕樟路金埕里4号用地性质问题的复函》,金埕里4号土地的用途为交通设施用地。根据汕头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测绘的宗地图,金埕里4号宗地面积为14673.98平方米,与汕国用(1994)字第802000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面积14704.6平方米不相符。本次转让的土地估价面积为14673.98平方米。以上披露事项均转让方负责解释。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赵小姐、许先生 | |||
联系电话 | 020-87383100 0754-88179724 | ||||
传真 | 0754-88179724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 ||
批复文件 | 汕市企改(2010)1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批复主要内容 | 一、原则同意《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本次企业改制采取整体产权转让形式(含市机动车配件经营部、市交通招待所),并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挂牌交易,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员安置。二、根据汕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汕特资评报字(2009)第017号)以2009年2月28日作为基准日,对你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市国资委汕国资函[2010]6号文核准,整体资产评估值为:资产总额10,734,987.52元;总负债2,800,960.17元;净资产总额7,934,027.35元。同意以此净资产总额作为本次挂牌交易转让底价。三、关于要求整体产权转让的意向转让方,承诺全员返聘公司现有职工及其职工薪资、福利待遇问题。可在符合市场“三公”原则的前提下,在转让公告中阐明。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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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赵小姐、许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 0754-8817972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754-88179724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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