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珠海市香洲区香柠花园101栋C座整栋、102栋二层及地下层商业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6BJ1001891-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广东/珠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7-03-28 至 2017-04-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6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的;(6)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珠海市香洲香柠花园101栋“国信广场”C座1-15层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其土地取得方式有偿划拨,存在应补缴地价款的可能(根据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国土函[2016]572号对地价款予以列示,需补缴的地价欠款约为3789.70万元),本次估价结果为市场价值,未扣除可能应补缴的地价款。2、转让标的物已出租,租期从2005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酒店及裙楼二层商场月租金为140097.66元人民币;酒店及裙楼地下室租金为每月10000元,合计月租金150097.66元。自2008年6月16日起,每2年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承租人已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3、如交易成功,税费各付。产权过户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4、具体内容详见于北交所备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文件。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润总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1600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次交易标的转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均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项目按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房地产面积以政府职能部门最终核定的面积为准,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 。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3)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4)同意承担需补缴的地价款及滞纳金、违约金,并承诺自行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且承担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递交由银行出具不低于本次挂牌转让底价的资金证明。 7、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需承担成交价格2%的产权交易服务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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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徐贤卿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2034039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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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