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40%股权及70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470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深圳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1-08-11 至 2011-08-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报关大楼13层13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贾映川 | |||||
成立时间 | 1984-02-25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80145-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生产中空玻璃,玻璃制品及承接有关的中空玻璃工程等。 | |||||
职工人数 | 13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0% | ||||
2 | 杭州中天玻璃有限公司 | 25% | ||||
3 | 贾映川 | 21% | ||||
4 | 韩世虎 | 14%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4118.12 | 294.76 | 127.6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140.33 | 10227.8 | 912.52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6-30 | 15006.9 | 55.88 | 39.4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517.57 | 2572.93 | 1944.6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洛阳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8-10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1140.33 | 8015.01 | ||||
负债总计(万元) | 10227.8 | 6239.89 | ||||
净 资 产(万元) | 912.52 | 1775.1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80.04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扣划银行存款: (1)2010年5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0)开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评估单位,在原告郑州市星火胶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评估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2011年4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判决及原告申请,以“(2010)开法执字第62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0)开法执字第625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翠园支行,将被评估单位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内扣划款至法院指定的账户内。 (2)2011年5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执字第1283号”《执行裁定书》称:河南省旭升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旭升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翠园支行将被评估单位在账号内的被执行款项电汇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郑州银行金城支行的账号内。 上述扣划银行存款事项系被评估单位的挂靠单位业务纠纷形成。 (3)2010年9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10)郑铁民保字00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评估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中(详见: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0、或有事项),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的对被评估单位所属的银行存款4,753,560.92元予以冻结的请求。 其他或有事项详情参考评估报告披露事项。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南省[410000]洛阳市[410300]西工区[41030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远翔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8674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6995844-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48-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83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总价30%的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时,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与标的企业职工维持现有劳动合同不变,直至现有劳动合同到期。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与标的企业不存在诉讼问题。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功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再继续使用“洛玻”字样作为企业名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含5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须提供挂牌期内银行出具的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830万元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须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700万元(需提交2008、2009及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49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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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26728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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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含5年), 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须提供挂牌期内 银行出具的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830万元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须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700万元(需提交 2008、2009及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