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式 |
竞价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竞价前,意向承租方须按有关规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3668元。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出租行为的批准情况 |
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市财政局
批复文件名称:穗财资[2011]158号
批复文号:关于市救助管理站荔枝树经营权出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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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承包荔枝树经营权3年以上经验,且在承包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承租方必须出具以往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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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条件 |
1、出租期限及起算
出租标的出租期限为三年,租期起算日为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
2.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租金的支付方式
出租标的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将出租标的首年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此后,出租标的每年租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当年的租金。
4、出租标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出租标的首年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 7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
5、税收、有关费用和管理的承担
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的管理和费用。
6、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
若出租方于出租标的的租期起算日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出租标的的租期起算日。否则,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
7、出租标的的交还
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且出租方要求收回出租标的时,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通知收回出租标的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
8、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周边12016平方米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对排水沟进行清理与维修。
9、承租方必须保证出租标的周边12016平方米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完整,不被他人侵占该国有土地,维护国家利益。
10、承租方必须保护和管理好现有荔枝树,不能破坏荔枝树的整体构成和形状。适时施肥,除虫防病,铲除杂草,保证荔枝树的正常生长。如需对荔枝树施用激素类药物,事先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
11、租赁合同期内,如出现荔枝树死亡现象,承租方必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共同查找原因。经事后查证,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荔枝树死亡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出租方作出相应补偿。
12、租赁合同期内,未经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范围内增改扩建和种植其它作物。
1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与出租方以外的第三方发生的纠纷,其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4、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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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出租荔枝树经营权的范围位于萝岗区莲潭村内(属广州市救助管理站红线范围内,土地证号:穗府国用[2007] 第010300141号)。出租标的的周边均为莲潭村村民房屋,对荔枝树的生长、管理和收获都有很大影响。不便于荔枝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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