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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州越秀区东华东路前鉴通津8-12号首层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Z2BG112GD1001151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2-03-14 至 2012-04-14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房 屋 土地

标的名称广州越秀区东华东路前鉴通津8-12号首层
地址广州越秀区东华东路前鉴通津8-12号
权属性质全民所有土地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房产证号:穗房地证字第210971号
土地面积938平方米目前用途仓库、住宅
建筑面积611.36平方米规划用途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复文号: 穗岭南字[2010]287号 
批复主要内容:同意蔬果集团转让东山区东华东路前鉴通津8-12号首层物业。 
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同意通过以公开市场方式处置越秀区东华东路前鉴通津8-12号首层等11宗物业。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3.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提供不低于交易标的挂牌价格的银行资信证明。

交易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6.意向受让方须在看样后向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人民币703000元的诚意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缴纳的全部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
7.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为保证交易双方权益,转让方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成交价款进行监管,转让方同意交易标的在出具已税后的过户《受理回执》后的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成交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一次性划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与转让方共有该交易标的,其中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占有交易标的111.52平方米的份额;
3.交易标的有149平方米已出租,租赁期最长至201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对租赁的交易标的在同等条件下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证金的设置与处理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诚意金应交到广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监管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缴纳的全部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交纳的诚意金于收到广州产权交易所《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3个工作日后凭本所出具的诚意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诚意金。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受让方应付交易价款的余额与履约保证金余额等额时,该履约保证金余额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四)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3个工作日后凭本所出具交易保证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交易保证金。

需提交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不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格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仅包括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最近一月的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受让方本人。 
7.意向受让方为非广州市户籍境内居民的,须提供自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广州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8.意向受让方为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9.意向受让方为境外个人的(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交在广州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复印件),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原件);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广州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复印件),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原件);
10.意向受让方为境外个人的,还须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11.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意向受让方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受让的决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不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格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仅包括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最近一月的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受让方本人。
6.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州市蔬菜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王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300或31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0)87383306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 现状予以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 自依法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 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 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 产过户手续。 6.意向受让方须在看样后向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人民币703000元的 诚意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缴纳的全部诚意金自动转 为交易保证金。 7.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全部交易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