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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5-99号三层自编301号和自编303号两处房屋(整体出租)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Z1EO111GD1000999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2-03-07 至 2012-04-0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出租标的出租标的基本信息出租标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5-99号3层自编301号、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5-99号3层自编303号
出租面积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标的1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标的2建筑面积约155平方米)
出租用途办公
出租期限三年
配套设施天花、地面砖、照明、消防喷淋
租金挂牌价格

标的首年租金:9350元/月。
从第 2 年开始,出租标的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 2 %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将出租标的的 每月 租金于 当月15日前 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权证名称房地产权证
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6907223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1161.4135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非居住用房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空置

 

出租标的保证金28050元
交易方式竞价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竞价前,意向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向本所交纳保证金。-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出租行为的批准情况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市财政局
批复文件名称:关于市民政局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使用问题的复函
批复文号:穗财资[2011]315号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公安部门为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近三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过往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诉讼的书面承诺文件,并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的纳税证明。
4、本标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承租。
履约条件1、出租期限及出租起始日期
出租标的出租期限为三年,租期起算日为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
2、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3、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承租方应将出租标的的首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此后,出租标的每月租金于当月的15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4、出租标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出租标的首年2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
5、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中央空调费等费用和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6、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
出租方于出租标的的租期起算日前(含起算日)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出租标的的租期起算日。否则,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
7、出租标的的交还
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且出租方要求收回出租标的时,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通知收回出租标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
8、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依法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9、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出租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及配套设施)和出租方指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的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
10、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1、租赁合同期间,承租方的设施及财务安全自行负责,承租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债权债务、劳务纠纷、经营纠纷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赔偿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2、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的改造、装修等方案须经出租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费用以及报建、审批、验收等手续和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施工期间,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出租方有关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并承担由自身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及一切费用。
13、承租方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标的的装修方案及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用电设备及材料的规格和产品以及消防设备的配备必须按消防部门的规定使用,经营期间要加强出租标的内的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14、租赁合同期间,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范围内的安全保卫、防火、卫生等负责,并接受出租方的检查监督。
15、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及人员管理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有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其他披露事项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及配套设施)和指定的用途出租,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特别事项说明 
评审标准要点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贺先生
联系电话87383100-366
传真87383306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5-99号三层自编301号和自编303号两处房屋(整体出租)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贺先生
  • 联系人:87383100-366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738330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