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荔香一街6号701房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0334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广东/广州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7-03-07 至 2017-04-0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黄埔区荔香一街6号701房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150024705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2.28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或以低于挂牌价格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被确定后,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转让标的房产未设定抵押、租赁、担保等其他项权利,其他内容详见于北交所备查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成交,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广州市关于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广州市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2)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等交易相关方的损失。(3)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房产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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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易产全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31107879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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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