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州盈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49%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Z1EG311GD100077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广州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1-06-10 至 2011-07-0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盈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 ||
住 所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201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 |
法定代表人 | 申力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00万元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955726 | 所属行业 | 通信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传输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营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通信产品销售、对外承揽宽带接入工程,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出租。 | |||
成立时间 | 2001-11-19 | |||
职工人数 | 5人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 51 % | ||||
广州开发区信息化办公室 | 49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11-17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6-30 | ||||
标的企业帐面值 | 资产总额 2,070.325448 万元 | 负债总额 126.790469 万元 | 所有者权益 1,943.534979 万元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4,219.938752 万元 | 负债总额126.790469 万元 | 所有者权益4,093.148283 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005.642659万元 |
转让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资产总额 | 2,164.180000万元 | 净资产 | 2,056.140000万元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716.340000万元 | 上年利润总额 | 26.680000万元 | ||
上年净利润 | 20.010000万元 | ||||
转让标的企业目前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财务报表日期 | 2011-04-30 | |||
资产总额 | 2,168.500000万元 | 净资产 | 2,056.500000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194.890000万元 | 利润总额 | 0.360000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品种 | 产权 | ||||
转让形式 | 整体转让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 其它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审计事务所 | 广东广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 ||||
交易条件 | 1、交易过程中的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2、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款; 3、广州产权交易所收齐成交总价款且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证明》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手续;4、交易过程中的税费由各方按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郑先生、刘小姐 | |||
联系电话 | 87383100、82209865 | ||||
传真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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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广州开发区信息化办公室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郑先生、刘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7383100、8220986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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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